Heritage GOLD古民居建筑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规约

Heritage GOLD古民居
建筑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规约

第1条(目的与定义)

本规约规定了由Sun Sun House株式会社(以下简称“S公司”)企划并销售、且对目标古民居住宿设施享有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法人或个人(以下简称“业主(A方)”)在使用及运营该设施时应遵守的条件。

本项目以前述三方架构成立并运营为前提,具体如下。

  1. S公司(管理方/土地所有者):为目标设施土地的所有者,并受托承担和执行整栋建筑的管理组合业务。
  2. C公司(运营方/承租方):对目标设施进行整体承租,并作为住宿设施进行运营及翻新改造。
  3. 业主(A方):享有建筑区分所有权,并依据本规约享有住宿使用权及租金收益权。

第2条(住宿使用权的授予与抽签)

  1. 业主每持有1口区分所有权,即享有每年1晚(特定1日)的优先住宿使用权。
  2. 为确保公平性,住宿使用日期按照以下程序确定:
    1. 基准日:每年4月1日(每年1月1日公布抽签结果)
    2. 意向申请:业主可在基准日前向S公司提交下一年度希望入住的日期(或希望入住的期间)。
    3. 抽签与分配:如希望日期重复,由S公司进行严格抽签,并根据结果分配年度住宿日期并通知业主。

第3条(住宿权的转售及回购)

  1. 对于依前条分配的住宿使用权,业主除可自行行使(入住)外,还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运用:
    1. 出售给运营公司:将不使用的住宿权出售给C公司(申请回购),以获得收益。
    2. 转售给第三方:将住宿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业主的熟人、朋友等第三方(以下简称“第三方”)。
  2. 第三方转售的成立条件:
    业主向第三方转售时,应在目标住宿日期30日前通知C公司,且以该第三方的住宿预约确认完成时视为转售成立。如未能确保空闲日期的预约,则转售不成立。
  3. 如业主希望由C公司回购,应在使用日期60日前通知C公司,C公司应按规定价格予以回购。

第4条(建筑管理的委托)

  1. 无论是否依据《建筑物区分所有法》成立管理组合,业主均同意将建筑物的维护管理、修缮、清洁、安保及其一切附带业务,全权委托给作为管理公司的S公司(或由S公司指定的第三方)处理。
  2. 业主应遵从S公司关于管理业务方针及实施内容的决定,不得提出个别异议。

第5条(租赁合同的签订)

  1. 土地租赁:关于建筑物存续所必需的土地使用权,业主应与作为土地所有者的S公司另行签订“事业用定期地上权设定合同”,并予以遵守。
  2. 建筑物租赁:业主应就其所拥有的建筑部分与作为运营公司的C公司签订“建筑物租赁合同(总租赁合同)”,并将运营全权委托给C公司。

第6条(中途解约及回购特别约定)

  1. 业主在本合同签订后,如希望解除合同,可于希望解约日期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,解除合同并请求回购所有权。
  2. S公司(或S公司指定的人)应按照以下根据经过年限所对应的金额(相对于销售价格的返还率)回购区分所有权。
经过年限 回购金额(返还率) 备注
第1年 165,000日元(10%)
第2年 330,000日元(20%)
第3年 495,000日元(30%)
第4年 660,000日元(40%) 短期折旧期间结束
第5年 825,000日元(50%)
第6年 990,000日元(60%)
第7年 1,155,000日元(70%)
第8年 1,320,000日元(80%)
第9年 1,485,000日元(90%)
第10年 1,650,000日元(100%) 到期回购保证

第7条(事业持续、架构维持及破产隔离)

  1. 运营公司(C公司)破产等情形:
    如运营公司C公司发生破产、解散或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,作为管理组合代表的S公司应立即选定并委托新的运营公司,以维持并持续本项目及业主的权利(住宿权与收益权)。
  2. 销售企划/管理公司(S公司)破产等情形:
    如S公司因破产等原因导致难以继续履行业务,业主及相关方应经协商后,由管理组合行使地上权,优先收购S公司持有的土地,并选定新的管理公司或承继法人。届时,新管理公司应承继本规约项下的管理方针、回购义务及整体架构方针,并同意使本项目持续存续。
  3. 业主(A方)清算等情形:
    如作为业主的法人解散或清算,原则上应放弃本权利并无偿转让给S公司。但如在清算前已取得S公司同意并转让给第三方,则不在此限。

第8条(管辖法院)

因本规约产生争议时,以东京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。

以上

自2026年2月3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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