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条(目的与定义)
本条款规定了在由Sun Sun House株式会社(以下简称“S公司”)企划及管理的古民家再生项目(以下简称“本项目”)中,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人或个人(以下简称“A公司”)的权利与义务。
本项目由以下三方结构构成。
- S公司(管理公司・土地所有者):负责土地所有以及物业整体的管理、维护和权利管理。
- C公司(运营公司):整体承租建筑物,将其作为住宿设施进行运营,并实施翻新改造。
- A公司:取得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,并享有租金收益权及住宿使用权。
此外,本项目基于实物不动产买卖交易及租赁合同,并不属于《金融商品交易法》项下的金融商品。
第2条(所有权及收益权)
A公司基于其取得的区分所有权,享有以下权利。
- 租金收益权:基于与C公司签订的建筑物租赁合同,收取租金收益的权利。
- 住宿使用权:根据本项目,在另行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住宿设施的权利。
- 转让权:将区分所有权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。但出售时的中介由S公司专属负责。
此外,该权利还受运营公司优先收购权的约束。
第3条(租赁相关合同的签订)
A公司在本项目运营过程中,应签订并遵守以下合同。
- 土地使用承诺合同:关于建筑物存续所必需的土地使用权,A公司应与土地所有者S公司另行签订“土地使用承诺合同”。
- 建筑物租赁合同:A公司应就其所拥有的建筑物部分与运营公司C公司签订“建筑物租赁合同”,并将该建筑物的运营全权委托给C公司。
第4条(管理、费用承担及委托)
- A公司应将建筑物的管理业务委托给S公司。
- 管理内容包括以下事项。
- 建筑物维护管理
- 修缮、清洁及保养
- 权利管理及登记管理 - A公司应承担以下费用。
- 年度管理费:33,000日元(含税)
第5条(优先收购权)
- 本项目设有由运营公司享有的优先收购权。
- 经过10年后,C公司有权按照市场价格优先收购。
- 收购价格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,并非本金保证。
- 此外,S公司的回购将以下列参考标准实施。
| 经过年数 | 回购参考标准 |
|---|---|
| 第1年 | 10% |
| 第2年 | 20% |
| 第3年 | 30% |
| 第4年 | 40% |
| 第5年 | 50% |
| 第6年 | 60% |
| 第7年 | 70% |
| 第8年 | 80% |
| 第9年 | 90% |
| 第10年 | 100% |
※上述内容仅为参考标准,并不保证实际回购价格。
第6条(税务处理)
- 本物业作为二手木造建筑处理,耐用年限为4年。
- A公司可通过折旧进行损金计入。
- 税务处理由各A公司自行负责。
第7条(破产隔离及事业持续)
- 如C公司无法继续运营,S公司应选定新的运营公司并继续本项目。
- 如S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业务,A公司应经协商后选定新的管理公司。
- 如A公司解散或清算,原则上相关权利将无偿转让给S公司。
第8条(禁止事项)
A公司不得进行以下行为。
- 违反法律法规的使用行为
- 损害设施价值的行为
- 未经S公司或C公司同意而进行的营业性使用
第9条(免责声明)
- 租金、出售价格等将因市场环境而发生变动。
- 本项目不提供本金保证或收益率保证。
第10条(管辖)
因本条款引起的任何争议,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。